案件名称:霸州市玉成粉末有限公司、郑春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冀1081执恢59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霸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6-25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霸州市玉成粉末有限公司;郑春瑞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08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玉成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堂二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

法定代表人:李文兰,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春瑞,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玉成粉末有限公司、霸州市玉成粉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春瑞、郑春瑞(郑春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