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双,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桂忠,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刘晓彦,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刘诗筠,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固镇县老天宝银楼,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A2QW27U4K。
经营者:刘诗筠,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安徽珠城万达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UFFG1K。
法定代表人:骆桂忠,董事长。
被告: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077216758R。
法定代表人:骆桂忠,董事长。
被告:固镇吉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770759204。
法定代表人:骆桂忠,董事长。
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桂忠、刘晓彦、刘诗筠、固镇县老天宝银楼、安徽珠城万达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固镇吉星彩印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兴达典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双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骆桂忠、刘诗筠、固镇县老天宝银楼、安徽珠城万达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固镇吉星彩印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晓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达典有限公司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骆桂忠、刘晓彦偿还原告典当借款4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100万元自2018年9月8日起算,另350万元自2018年9月27日起算,均计算至典当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利随本清),律师代理费2万元,合计452万元;2.由被告刘诗筠、固镇县老天宝银楼、安徽珠城万达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固镇吉星彩印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依法变卖被告骆桂忠、刘晓彦抵押的位于固镇县全民创业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固国用2013第2310018019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依法变卖被告骆桂忠、刘晓彦抵押的位于固镇县振亚华门第11栋2单元304号房地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对依法变卖被告骆桂忠、刘晓彦抵押的位于固镇县世纪商务广场步行街A楼02、03室的房地产(固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固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固国用2014第2310011185号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7日和2017年3月7日,被告骆桂忠、刘晓彦向原告提供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共计450万元,并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和《房地产典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骆桂忠、刘晓彦向原告提供房产抵押,典当借款450万元,期限为6个月,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和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典当综合费率及利率共为月2.2%,若被告逾期赎当,除偿还当金本息外,根据逾期天数每天加收当金1‰的违约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原告)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和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
同时,被告刘诗筠、固镇县老天宝银楼、安徽珠城万达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固镇吉星彩印有限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夫妻连带责任承诺函》、《个人连带责任承诺函》、《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以全部合法财产承担向原告归还上述全部典当款及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的责任。
2016年12月27日和2017年3月8日,原告将典当借款汇入被告骆桂忠、刘晓彦指定的账户,被告骆桂忠、刘晓彦向原告出具共计450万元的收条。
至此,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017年6月26日和2017年9月6日,典当合同借款期满,被告无力还款,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骆桂忠、刘晓彦、刘诗筠、固镇县老天宝银楼、安徽珠城万达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固镇吉星彩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兴达典当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典当合同、承诺收、连带责任承诺函、个人连带责任承诺函、当票、委托书、转款凭证、收条、续当凭证、当票、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骆桂忠、刘晓彦、刘诗筠、固镇县老天宝银楼、安徽珠城万达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固镇吉星彩印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7日和2017年3月7日,甲方骆桂忠、刘晓彦与乙方兴达典当有限公司签订《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典当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资产:坐落于固镇县全民创业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固国用2013第2310018019号)、固镇县振亚华门第11幢2单元304号房地产、固镇县世纪商务广场(步行街)第A幢A02、03房地产、新地城市广场第5幢18层00181、00182、00183、00184、00185、001822号房屋(房地产备案号:20161125010、20161125011、201612300077、201612300078、201612300081、201612300082号)典当给乙方。
甲方房地产抵(质)押典当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质)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抵(质)押期限自典当期限起始日至典当当金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抵(质)押权的实现:依法变卖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典当期限为6个月,分别从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
具体起始日以乙方实际付款日为准。
当金数额为(典当借款本金)450万元整(¥4500000元)。
典当综合费率(含保管费、服务费等)及利率共为月2.2%。
逾期赎当,甲方除偿还当金本息外,根据逾期天数每天加收当金1‰的违约金…此合同下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如甲方不遵守典当借款合同及续当合同,不按期归还当金及息费,担保人须代为偿付…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和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同时,刘诗筠在担保人一栏签了名,固镇县老天宝银楼、安徽珠城万达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固镇吉星彩印有限公司加盖了公章。
同日,骆桂忠、刘晓彦、刘诗筠、固镇县老天宝银楼、安徽珠城万达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固镇吉星彩印有限公司向兴达典当有限公司出具《个人连带责任承诺函》,载明:若借款人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归还全部典当款义务时,均愿意以全部合法财产承担向原告归还上述全部典当款及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的责任;承诺同意债权人在不处置当物的前提下,直接追诉承诺人的连带担保责任。
2016年12月27日、2017年3月8日,兴达典当有限公司将450万元典当借款汇入骆桂忠、刘晓彦指定的账户,两被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我方与兴达典当有限公司兴典[2016]098、099、100号合同下的典当借款人民币叁佰伍万元整(¥3500000元)。
收款人:骆桂忠、刘晓彦2016年12月27日”及“现委托贵公司将我方与贵公司签订的兴典[2017]024号合同下的典当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
收款人:刘晓彦、骆桂忠2017年3月8日”。
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