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袁达权与被告何达树、叶志权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1971民初18179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东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6-10公开日期:2021-04-14
当事人:袁达权;何达树;叶志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8179号原告:袁达权,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清华,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柱辉,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达树,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

被告:叶志权,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

本院受理原告袁达权诉被告何达树、叶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袁达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达权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52.61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袁达权负担。

审判员  易菲菲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陈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