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波,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梦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贾波在本区綉江商业城龙山街76号其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鲁A3××××小型面包车沿绣水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鲁宏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贾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0±8.3mg/100ml。
被告人贾波经电话通知于2019年2月15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现场照片、物证检验鉴定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贾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波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贾波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波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至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波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鉴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