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元忠,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元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梦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元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王元忠在章丘区××街道××小区租房处饮酒后,驾驶鲁AT××××小型轿车沿省道24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21线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王元忠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6±6.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元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查获现场照片、济南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王元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元忠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王元忠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元忠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元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元忠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且签字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