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庆平,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邹兵,男,该大队职工。
被执行人孙龙建,男,生于1994年5月1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申请执行人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罚〔2018〕1040613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罚款200元,加处罚款200元。
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3日,被执行人在G50沪渝高速下行方向1611KM+300M处(永丰收费站与新立收费站之间)存在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规定时速100km/h,实际时速137km/h)的行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元,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接受处罚,否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缴纳罚款,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提供催告通知书、邮政详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交通违法证据照片等证据支撑事实认定及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渝交执罚〔2018〕1040613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