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六大队与孙龙建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233行审47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忠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19-06-24公开日期:2019-07-24
当事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六大队;孙龙建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233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六大队,住所地沪渝高速公路忠县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668917820D。

法定代表人杨庆平,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邹兵,男,该大队职工。

被执行人孙龙建,男,生于1994年5月1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申请执行人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罚〔2018〕1040613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罚款200元,加处罚款200元。

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3日,被执行人在G50沪渝高速下行方向1611KM+300M处(永丰收费站与新立收费站之间)存在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规定时速100km/h,实际时速137km/h)的行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元,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接受处罚,否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缴纳罚款,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提供催告通知书、邮政详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交通违法证据照片等证据支撑事实认定及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渝交执罚〔2018〕1040613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