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静与范守磊、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205执416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6-12公开日期:2019-07-19
当事人:徐静;范守磊;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05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徐静,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范守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83638-4,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时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正芳、唐宇峰,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徐静、范守磊与被执行人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依据该判决书,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徐静、范守磊70234元并给付其中35117元自2015年8月13日起,其中35117元自2016年8月13日起,均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95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管理公司负担2000元,由徐静、范守磊负担370元。

因被执行人管理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静、范守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已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管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管理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管理公司未予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静、范守磊与被执行人管理公司于2019年6月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以40033.2元及诉讼费1000元了结本案,该款计算至2019年7月11日。

管理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20516.6元,于2020年8月1日前支付20516.6元。

执行费600元由管理公司承担。

如管理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徐静、范守磊有权就扣除该协议签订后已付款后的余额申请对(2016)苏0205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静、范守磊与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