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守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83638-4,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时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正芳、唐宇峰,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徐静、范守磊与被执行人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依据该判决书,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徐静、范守磊70234元并给付其中35117元自2015年8月13日起,其中35117元自2016年8月13日起,均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95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管理公司负担2000元,由徐静、范守磊负担370元。
因被执行人管理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静、范守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已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管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管理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管理公司未予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静、范守磊与被执行人管理公司于2019年6月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以40033.2元及诉讼费1000元了结本案,该款计算至2019年7月11日。
管理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20516.6元,于2020年8月1日前支付20516.6元。
执行费600元由管理公司承担。
如管理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徐静、范守磊有权就扣除该协议签订后已付款后的余额申请对(2016)苏0205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静、范守磊与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