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祥,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六路深业泰然大厦E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38980。
法定代表人:胡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梁忠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4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梁忠坚一审起诉请求:1、威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468.11元;2、威豹公司支付2018年2月16日、18日加班费2170.56元;3、威豹公司支付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5430.62元;4、威豹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梁忠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梁忠坚未交纳),由梁忠坚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梁忠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梁忠坚的全部诉讼请求。
威豹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梁忠坚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梁忠坚曾与威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威豹公司解除与梁忠坚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威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梁忠坚2018年2月16日和2月18日的加班工资。
关于争议焦点一。
威豹公司以梁忠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梁忠坚的劳动关系。
根据梁忠坚手写的《经过》,梁忠坚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拿走了家乐福中心城店非公共走廊购物车里的MP3小音箱,离开家乐福中心城店前询问了财务室里面的收银员,收银员称一般情况超过多长时间就会处理的。
因此梁忠坚明知该MP3小音箱很有可能并非要处理的物品,但仍然将物品擅自拿走,虽然梁忠坚在接到返还通知后立即返还了该物,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占他人财物。
该行为符合威豹公司《员工奖惩制度(2017版)》中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而梁忠坚已经在《员工奖惩制度(2017版)》学习签名表上签名确认,该规章制度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可以作为威豹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梁忠坚作为金融押运行业工作人员,应当保证客户财物安全,却侵占客户财物,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威豹公司据此解除与梁忠坚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
威豹公司已经支付了梁忠坚2018年2月16日及2月1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856元,梁忠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3100元,因此上述856元已经是以正常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