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亮亮,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高中文化,务工,住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户籍地安徽省岳西县。
被告人汪亮亮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亮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亮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亮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进行判处。
被告人汪亮亮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汪亮亮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A×××**牌号小型轿车,沿阜阳北路高架自北向南行驶至金珠路交口南侧时,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长丰县双凤医院抽取血液,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亮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汪亮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信息核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檀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汪亮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亮亮主动预交了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亮亮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汪亮亮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汪亮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亮亮主动预交了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亮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方勇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