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
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7元,退还原告刘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