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良材与永州市房产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湘1103行初58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2019-06-28公开日期:2020-01-08
当事人:胡良材;永州市房产局
案由: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1103行初58号原告胡良材,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永州市房产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北路。

法定代表人高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晓夏,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胡良材诉被告永州市房产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收到原告胡良材的起诉状,其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答复“香河一品小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信息公开申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胡良材诉称,2017年6月27日,原告与永州市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该小区的业主,为了解该项目信息,2018年11月27日原告按照被告官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在官网上向被告提出文件名为“香河一品小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信息公开申请,编号为1543303533004,要求被告按原告要求的形式和内容做出信息公开答复,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按原告要求的形式和内容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综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

经查,被告永州市房产局已向原告胡良材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