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学章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15执4729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6-27公开日期:2020-01-07
当事人:罗立忠;刘学章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4729号申请执行人:罗立忠,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刘学章,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罗立忠申请执行刘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罗立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学章支付借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138元。

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学章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学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罗立忠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刘学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罗立忠申请执行的借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138元未受清偿。

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刘学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罗立忠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刘学章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