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黄红日,该公司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敬葵,该公司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志乐,该公司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林松辉,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松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4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410932.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松辉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委托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财产调查,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19年5月27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石井支行账号62×××70(以x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于2019年6月20日从上述账号中扣划x元。
本案共到案款x元,扣除执行费x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x元。
2019年5月29日,本院第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x号保利紫山国际花苑x栋x梯x房。
因该房屋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以(2018)粤0904财保62号案在先查封,相应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故本院未能参与分配执行款。
2019年6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相关文书邮寄送达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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