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宏,吉林市船营区船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众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翔,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吉林市皇烨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占海,北京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霍明锋,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孙晓光与被告吉林市众升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皇烨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霍明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孙晓光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