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林市众升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吉02民初77号
所属地区:吉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6-28公开日期:2019-11-18
当事人:吉林市众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民初77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孙晓光,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吉化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宏,吉林市船营区船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众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翔,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吉林市皇烨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占海,北京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霍明锋,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孙晓光与被告吉林市众升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皇烨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霍明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孙晓光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