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毛衡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谭桂秀,女,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谭桂秀于2010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立据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为8.1‰计付利息,借期12个月。
借款期满后,被申请人谭桂秀未予偿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谭桂秀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8.1‰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谭桂秀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