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桂秀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湘0426民督108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督促
裁判日期:2019-06-25公开日期:2019-12-06
当事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桂秀
案由:申请支付令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湘0426民督108号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衡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谭桂秀,女,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谭桂秀于2010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立据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为8.1‰计付利息,借期12个月。

借款期满后,被申请人谭桂秀未予偿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谭桂秀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8.1‰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谭桂秀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