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凤祥、李洪才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来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1122执1031号
所属地区:来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6-25公开日期:2020-09-08
当事人:张凤祥;李洪才
案由: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1031号 申请人:张凤祥,男,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宝,来安县司法局张山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洪才,男,1958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凤祥与被执行人李洪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所欠款项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