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蒋福建、刘再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782民初2915号
所属地区:义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6-06公开日期:2020-07-21
当事人:蒋福建;刘再绪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民初2915号 原告:蒋福建,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兰江,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再绪,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蒋福建为与被告刘再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后因需向被告刘再绪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蒋福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兰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再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6月,原告蒋福建与被告刘再绪存在纸张买卖的业务往来。

2017年7月1日,原、被告经对账,确认被告刘再绪尚欠原告蒋福建货款人民币15000元,为此,被告刘再绪出具欠条一份。

嗣后,被告刘再绪并未偿还上述欠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蒋福建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实为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庭审查明,被告刘再绪尚欠原告蒋福建货款1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蒋福建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刘再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等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再绪于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