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黄姣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281民初3144号
所属地区:余姚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6-04公开日期:2020-07-21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黄姣姣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81民初314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66733J。

主要负责人:朱明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娟,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姣姣,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诉被告黄姣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黄姣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7565.10元(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止)及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姣姣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贷款年利率6.09%;贷款期限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对于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均由借款人负担。

2017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上述贷款。

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姣姣未按约还本付息。

截止2019年3月13日,被告黄姣姣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7565.10元。

另查明,原告为本起诉讼花费律师费2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1份、个人借款凭证1份、委托代理合同1份、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欠款清单1份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姣姣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被告黄姣姣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之诉请,符合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姣姣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7565.10元(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止),并支付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赔偿律师代理费2000元。

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