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星,性别××年××月生,××族。
原告杨希峰,性别××年××月生,××族。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仁先,性别,××族,住镇江市。
被告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住所地镇江市九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窦礼念,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超光,该支队防火监督处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超,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玉荷、黄星、杨希峰(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被告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以下简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原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仁先,被告行政负责人彭骏,委托代理人张超光、王红超到庭参加诉讼。
由于案情疑难复杂,2019年1月29日本院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5年6月,三原告接收中南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开发的中南世纪城三期5幢2单元房屋时,发现5幢2单元消防通道被该小区19号商用楼占用,严重影响了包括三原告在内的整个单元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8年4月19日,三原告书面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消防车道和逃生门,彻底消除涉案建筑的消防隐患,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
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原告提交的证据: 1.2016年10月16日及2018年4月19日三原告邮寄给被告的查处违法建设的申请; 2.照片五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中南世纪城三期整体布局图。
被告辩称,针对三原告等人2016年10月16日反映的中南世纪城三期存在规划及消防违法的问题,被告在调查核实后,已于2016年12月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中南公司进行了处罚。
三原告2018年4月19日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被告提出查处违法行为的申请,由于被告先前已经进行了书面答复,故并未重复进行书面答复。
综上,被告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 1.中南世纪城三期总平面图; 2.中南世纪城三期105号住宅楼一层平面竣工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份; 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5.中南公司“占用消防车通道”行政处罚案卷(镇公(消)行罚字〔2017〕0003号; 6.中南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行政处罚案卷,镇公(消)行罚字〔2017〕0013号; 7.现场已整改情况照片一组; 8.2016年12月6日被告作出的《关于来信反映中南世纪城三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答复意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第53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6条、第17条、第18条。
经庭审质证,三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6及证据8无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7系伪造的材料。
被告对三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三原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三原告及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包括本案三原告在内的7名中南世纪城5幢2单元住户向被告反映中南世纪城三期存在规划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1、中南世纪城三期5号楼与19号楼布局违反规划规定;2、中南世纪城5号楼消防车道被19号楼门面房占用;3、要求核实中南世纪城19号楼门面房是否有消防、规划等手续;4、中南世纪城5号楼与19号楼门面房现场与图纸不符。
被告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关于来信反映中南世纪城三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答复意见》,对三原告举报的事项逐一进行了答复,对不属于被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也一并进行了告知。
同时,对举报中南公司消防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1月19日及2017年4月11日分别作出镇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和镇公(消)行罚决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