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剑雄,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民终57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剑雄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0897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