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盐城市中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勇凯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中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0903民初3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裁判内容:被告盐城市中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王勇凯工资人民币3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
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
上财产查控、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调查结果,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单、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