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金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军,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信一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丰美小区第**第八坎(市法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983726549。
法定代表人:杨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潮平,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和胜无纺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信一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一鞋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4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4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林天明 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林青婷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