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信一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闽03民终91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莆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19-06-04公开日期:2019-09-11
当事人: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信一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终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洪宽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3354593。

法定代表人:刘金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军,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信一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丰美小区第**第八坎(市法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983726549。

法定代表人:杨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潮平,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和胜无纺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信一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一鞋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4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4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林天明 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林青婷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