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辽宁省新特药有限公司与成都青山利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191民初7689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6-18公开日期:2019-09-02
当事人:辽宁省新特药有限公司;成都青山利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7689号 原告:辽宁省新特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

法定代表人:韩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青山利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革新。

原告辽宁省新特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青山利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辽宁省新特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