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韩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青山利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革新。
原告辽宁省新特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青山利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辽宁省新特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