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翔与段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302民初7466号
所属地区:临沂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6-26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张翔;段家彬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02民初7466号 原告:张翔,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常才,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家彬,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山区。

原告张翔诉被告段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常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家彬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69736.37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18年3月份以刷原告信用卡的方式向原告借款,到2019年4月9日共169736.37元人民币没有偿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找借口推延,不予偿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到贵院,望判如所请。

段家彬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段家彬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借刷原告的信用卡169736.37元,后于2019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原告信用卡欠款金额169736.37元由被告段家彬负责偿还。

后原告张翔向被告段家彬多次催要该款,被告均不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段家彬向原告借款169736.37元而未予偿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信用卡电子帐单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原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169736.37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段家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