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常才,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家彬,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山区。
原告张翔诉被告段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常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家彬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69736.37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18年3月份以刷原告信用卡的方式向原告借款,到2019年4月9日共169736.37元人民币没有偿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找借口推延,不予偿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到贵院,望判如所请。
段家彬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段家彬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借刷原告的信用卡169736.37元,后于2019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原告信用卡欠款金额169736.37元由被告段家彬负责偿还。
后原告张翔向被告段家彬多次催要该款,被告均不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段家彬向原告借款169736.37元而未予偿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信用卡电子帐单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原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169736.37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段家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