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丹,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高占飞 被执行人:高庆梅 被执行人:高占祥 被执行人:高贵飞 被执行人:高治才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占飞、高庆梅、高占祥、高贵飞、高治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2019年2月15日受理,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陕0802执恢37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责令:一、高占飞、高庆梅、高占祥、高贵飞、高治才偿还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月利率以9.99‰;从2015年11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以12.98‰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340元、执行费1930元,由被执行人高占飞、高庆梅、高占祥、高贵飞、高治才共同负担。
但被执行人高占飞、高庆梅、高占祥、高贵飞、高治才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占飞、高庆梅、高占祥、高贵飞、高治才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高占飞在榆林市在榆阳区鱼河镇人民政府村级资金专户的村干部工资绩效21600元;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高贵飞在榆林市在榆阳区鱼河镇人民政府村级资金专户的村干部工资绩效12960元,共计34560元,后将该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占飞于2019年1月2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于2019年2月2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000元,从2019年3月起至11月止每月2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结清。
若不能按期还款或不足额偿还,申请执行人即可恢复本案的执行。
2019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