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陶岳明,男,1973年2月6日,汉族,住遂昌县。
被执行人:范建武,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大柘镇岳明太阳能销售部与被执行人范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23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大柘镇岳明太阳能销售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范建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大柘镇岳明太阳能销售部货款145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日止),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元、案件执行费1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范建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范建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范建武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范建武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
被执行人范建武名下车牌号为浙K×××××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范建武在遂昌中青旅旅游有限公司的股权、在遂昌县遂心高山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股权,本院均已登记查封,股权无实际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
截至2019年6月25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货款14533元及利息,未收取案件受理费82元、执行费118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范建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范建武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范建武作出罚款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范建武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