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勇。
被执行人:冯兴刚,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与冯兴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28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兴刚支付61804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沁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