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闫某某与齐永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吴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陕0626执384号
所属地区:吴起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6-25公开日期:2019-06-29
当事人:闫占虎;齐永江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6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闫占虎,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执行人:齐永江,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

本院在执行闫占虎与齐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闫占虎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6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齐永江偿还申请执行人闫占虎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2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齐永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齐永江交纳案件受理费2360元、执行费1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占虎与被执行人齐永江于2019年6月12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永江偿还申请执行人闫占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于2019年7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及全部利息(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同日,申请执行人闫占虎自愿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执384号案件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执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