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齐永江,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
本院在执行闫占虎与齐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闫占虎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6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齐永江偿还申请执行人闫占虎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2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齐永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齐永江交纳案件受理费2360元、执行费1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占虎与被执行人齐永江于2019年6月12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永江偿还申请执行人闫占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于2019年7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及全部利息(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同日,申请执行人闫占虎自愿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执384号案件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执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