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沈阳酷炫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翟健,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诉被告沈阳酷炫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秀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