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志斌,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白银区。
申请执行人杨加东与被执行人刘志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做出的(2019)甘0402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志斌的银行存款93114元(其中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90000元、案件受理费1836元、预估执行费1278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志斌的收入93114元(其中支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