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仲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17刑更2231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阳江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06-28公开日期:2019-12-25
当事人:李仲文
案由:故意伤害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2231号罪犯李仲文,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粤080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仲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191.2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以罪犯李仲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仲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考核总分2329分,2017年11月获得表扬,2018年5月获得表扬,2018年11月获得表扬。

2017年8月28日因欠产16分,2017年9月17日因欠产7分,2017年11月2日因欠产5分,2018年2月9日因欠产扣5分,2018年3月4日因欠产扣8分,2018年4月4日因欠产扣5分,累计扣46分。

另查,该犯属于累犯;考核期间无顾送款,月均消费115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仲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由于该犯属于累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且存在扣分情形,故对其减刑从严掌握。

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