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彩梅,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海军,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周洪友与被告杨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洪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彩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洪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常年有业务往来,原告销售螺丝等配件给被告,2018年7月1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杨海军尚欠原告周洪友货款94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口头承诺短期内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杨海军未作答辩。
原告周洪友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8年7月17日杨海军出具给周洪友的9400元欠条。
被告杨海军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周洪友主张被告杨海军拖欠其货款9400元,提供了被告杨海军出具的欠条,被告杨海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被告杨海军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周洪友要求被告杨海军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