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夏旭。
被执行人王庆美,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庆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2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005709.3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78.5元、执行费12457.0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王庆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庆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庆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王庆美名下有房产位于乐清市,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房产现已移送拍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庆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庆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庆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