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于波、范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辽0102民初9001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6-17公开日期:2020-04-27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波;范世红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2民初900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

负责人:赵曾政,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于波,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范世红,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于波、范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