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赵曾政,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于波,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范世红,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于波、范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