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大稳,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诗韵,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华,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荣,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可可诉被告陆诗韵合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可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大稳,被告陆诗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华、陈寅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可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投入亏损114258元;2.判令被告承担退场拆、装、搬、运、保管等费用5684元;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6日,被告邀约原告合伙开茶社,双方口头约定由不懂经营的原告出资12万,由懂经营的被告出资10万,双方各占50%份额,茶社经营由被告负责,原告负责办理营业牌照等外勤事务。
2017年7月31日,在被告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原告租下荔湾区恩宁路永庆坊二巷15号店铺,装修完成后于2017年9月9日正式对外营业,为此原告支付物业押金、定金、管理费、装修费用、经营购置软装、物件、经营周转金等合计114258元,原告所有投入均有交付被告电脑记账,被告仅出资购置两台空调(价格11598元)。
2017年10月初,被告要求原告追加投入以应对运营支出,因被告仍拖欠出资,且一手控制营业账目和收入款项,故原告不同意追加投入,双方经多次沟通,被告要求原告退出合伙,并强调原告退伙后被告才考虑资金投入。
遂原告提出由被告赔偿的退伙条件,双方多次协商,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10月底,被告在明知原告无法独立经营的情况下,被告无故关门闭业多日,物业公司以违背合同条款为由函告催促恢复营业。
原告多次以微信、电话告知被告物业要求恢复营业之催促,但被告置之不理,拒不开门营业,导致物业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发出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押金告知函,接函后原告即通知被告同去办理退场手续,被告不予理会,无奈之下,原告被迫于2017年11月30日与物业公司办理《解除协议》,并再次通报被告准备善后,被告不予理会,原告只得自行雇请人力清理拆装搬运店铺物品并租赁存放场所,并用微信发送财产物品清单给被告。
因被告违反双方约定拒不投入,且关门闭业直接导致原告的投入亏损,被告理应全部承担原告投资及经营亏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
被告陆诗韵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原告出资的动机是因为追求被告,这也是为何一直都是原告出资的原因,所以双方并没有就此形成明确的协议,也没有明确双方出资的时间,如何分工,有关原告所说的合伙应该具备的因素都没有具备,一开始只是原告单方的投资行为;2.原告的诉请无证据可证实,因为原告的投资也是陆续进行,双方都无法确定原告具体投入的资金;3.正是因为原告追求被告的动机起因,致使经营中资金短缺原告也从来没有要求被告出资,原告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相反却有原告存在拒绝被告借款投资进入茶社的记录,所以并非原告诉称的因被告拖欠出资而导致茶社无法经营,事实是原告只允许被告出资4万元;4.被告在2017年9月1日看到茶社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借款投入4万元,被告是从这时才正式与原告确立合伙关系,但是因双方并没有约定出资金额,对于双方来说出资额是自由的状态,并且原告一直给被告传递的信息都是资金问题由原告解决,原告一直没有要求被告增加出资的意思表示,所以被告认为对于合伙关系,被告已经完成了出资,并且双方也应该按照原告75%,被告25%的比例进行风险共担;5.根据原告诉状所称,原告是需要出资12万元,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出资的情况,原告如果没有全额出资,应该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物业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物业装修装潢及管理费用等开支、送货单据、收款单据、用品、器具等单据、微信记录、录音光盘、《告知函》、《租赁合同解除告知函》、《解除协议》、物品清单、搬迁费用、保管费用单等证据;被告提交了微信记录、个人支出表及发票、收据、网购截图、转账截图等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茶社,被告主要负责茶社日常经营,原告主要负责茶社外勤事务。
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自己名义向案外人广州万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恩公司)租赁了广州市荔湾区恩宁路永庆二巷15号作为茶社经营场所,合同约定租金为13491元/月,物业管理费1199元/月,并约定缴交26982元作为租赁保证金。
茶社于2017年9月9日正式经营,并于2017年9月18日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成立字号名称为广州市荔湾区茶言观社茶社的个体工商户,该茶社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原告,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餐饮业。
后因茶社经营不善,在租赁期间内出现持续中断经营的情况,案外人万恩公司以茶社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与万恩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退出租赁场地。
原告与被告因茶社经营问题产生分歧,被告要求原告退出合伙,但双方对合伙期间财产未进行清算。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出资12万元,由被告出资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