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琳与傅成斌陈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237民初1675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巫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6-04公开日期:2020-03-31
当事人:张琳;傅成斌;陈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237民初1675号原告:张琳,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傅成斌,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陈强,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瑜灼,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琳与被告傅成斌、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琳,被告傅成斌、陈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瑜灼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傅成斌、陈强夫妇二人向原告张琳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6月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应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琳和被告傅成斌、陈强夫妇系朋友关系。

2014年6月4日,被告傅成斌、陈强向原告借钱,原告念在与被告夫妇二人多年朋友的关系上给被告傅成斌、陈强借了200000元现金(大写:贰拾万元整),由被告傅成斌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口头约定了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每季度支付利息一次,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

从2014年6月4日借款之日起到2015年6月4日,被告按照约定分别于2014年9月4日、2014年12月3日、2015年3月4日、2015年6月4日每季度12000元进行了利息支付,共计四次支付原告张琳利息48000元,此后未再按约定每季度支付利息。

在2017年11月17日,被告支付利息一次共计30000元,此后再未支付利息。

现原告自己需要用钱,多次找被告催收无果,且被告傅成斌、陈强已借原告的钱达4年零10个月之久,在原告向被告要求还钱期间,被告傅成斌、陈强一边声称其经济困难无法还钱,一边私底下变卖处置了其名下2处房产:巫山县和重庆市江北区住宅,并于2018年购置巫山县度假屋一套。

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傅成斌辩称,我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属实,但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并且我已归还本金7.8万元,现尚欠借款本金12.2万元整。

被告陈强辩称,我不是借款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3日,原告张琳向被告傅成斌转账20万元;同月4日,被告傅成斌向原告张琳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到张琳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

傅成斌,2014.6.4。

”被告傅成斌借款后,于2014年9月4日、12月3日,2015年3月4日、6月4日分别向原告转账支付1.2万元;2017年11月17日,被告傅成斌向原告转账支付3万元。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傅成斌借款后向其支付的7.8万元,均系被告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的借款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琳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结果》,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傅成斌出具《借条》向原告张琳借款,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被告傅成斌向原告转账支付的7.8万元是偿还的本案借款本金还是支付的利息;二、被告陈强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焦点一,因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傅成斌向原告借款后,每季度按时向其支付1.2万元、且连续支付了四个季度)能与其陈述的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的情况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傅成斌对其借款口头约定的月利率为2%,被告傅成斌支付的7.8万元应认定为支付的本案借款利息;经计算,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18日止。

对于焦点二,因被告傅成斌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20万元,系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现原告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傅成斌借款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偿还该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原告张琳要求被告傅成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6年1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