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本院刑庭、许江贤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507执1109号
所属地区:汕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10-24公开日期:2018-12-04
当事人:本院刑庭;许江贤
案由:罚金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507执1109号 移交执行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许江贤,男,汉族,1987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本院在执行已经生效(2018)粤0507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内容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江贤未履行缴纳罚金二千元的义务。

本院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交警部门、全国金融银行系统、证劵系统、互联网银行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许江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507执1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