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江贤,男,汉族,1987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本院在执行已经生效(2018)粤0507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内容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江贤未履行缴纳罚金二千元的义务。
本院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交警部门、全国金融银行系统、证劵系统、互联网银行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许江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507执1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