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诉刑诉[2018]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园、步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5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长安区某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随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10mg/100ml。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5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长安区某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医法鉴[2018]毒鉴字第14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0.10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