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宋宪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绍伟,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北京微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宝公司)与被告王绍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微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亭与被告王绍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微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绍伟返还我公司价值559.93万元的100个微信客户群;2、王绍伟返还我公司和中国会计师总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及各省行业协会合作协议共40份;3、王绍伟返还我公司客户通讯录及10000份客户调查表;4、王绍伟返还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兆亭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6月底出具的一张欠条;5、诉讼费由王绍伟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绍伟于2015年7月7日入职我公司,担任营销副总裁一职,负责全国的销售工作。
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我公司投资5599309.82元销售费用,在全国30多个省共举办了40多场销售活动。
销售活动期间建立的上百个客户微信群都由王绍伟直接担任群主,并对群内客户进行维护。
2017年5月初,王绍伟与我公司因为工资发放事宜发生争议。
2017年7月9日,王绍伟将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兆亭移出客户微信群,非法侵占我公司价值5599309.82元的100多个客户群。
2017年6月30日王绍伟离职,至今未将微信客户群返还给我公司,使得大量客户得不到公司的维护,导致公司损失了559.93万元的投资。
并且王绍伟还应返还我公司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合作协议以及客户通讯录调查表等。
另外还有欠条需归还。
王绍伟辩称,不同意微宝公司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微信群并不是微宝公司要求我建立的,不是微宝公司资产。
很多微信群当时建立之后就很快解散了。
我手里之前仅持有的10个跟微宝公司业务相关的微信群已经在之前案件庭审中当庭交接给微宝公司了。
微宝公司诉请2、3涉及的资料均不在我手里。
其诉请4的欠条不属于工作交接范围之内,是微宝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兆亭自己给我出具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王绍伟于2015年7月7日入职微宝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及2016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王绍伟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王兆亭系王绍伟在职期间微宝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双方主要对以下事项存在争议:微宝公司主张王绍伟应返还公司价值559.93万元的100个微信客户群,微宝公司提交王兆亭手机微信页面、赞助协议书2份、银行付款凭证2份、多组微信聊天记录、互联网网页截图、微宝公司2016年度至2017年1月至8月审计报告为证。
王兆亭手机微信页面显示多个微信群聊天记录,其中存在多个以互联网+代理记账-地名+数字(例如互联网+代理记账-济南站5)的微信群名称,上述微信群名称项下最后一条信息均为“你被王绍伟移出群聊”。
微宝公司以此主张王绍伟侵占公司出资由其因工作安排建立的微信客户群。
2份赞助协议书均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与微宝公司签订,内容为微宝公司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分别赞助二万元以支持协会的“互联网+代理记账会议”,微宝公司借此拥有“支持单位称号”及广告权益等相关权益,但未提及建立微信群情况。
微宝公司以此主张王绍伟建立的前述微信群是因为该公司出资举办了相关市场活动在活动现场发放二维码而获得的,王绍伟作为群主是微宝公司对其的工作安排,相关微信客户群是公司财产。
2份银行付款凭证显示微宝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日及2016年11月29日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转账6万元和2万元,微宝公司以此主张该公司在建立微信群中的投入情况。
多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一些人员在上述微信群中发布以“北京微宝继续秒杀来吧”、“微宝免费财务软件”等名义的红包以及王兆亭给王绍伟发微信称“明天开会,你直接在客户群发红包即可。
用其他票报销。
”微宝公司以此主张相关微信群为该公司所有以及微宝公司为此出资。
互联网网页截图为微宝公司参与《“互联网+”代理记账会议》部分地区会议及现场签约情况,并载有“微宝公司副总裁王绍伟”参与相关会议的情况。
微宝公司以此主张相关微信群是王绍伟因工作安排建立的。
微宝公司2016年度至2017年1月至8月审计报告显示微宝公司在2016年度及2017年1至8月份的销售费用分别为500余万元,微宝公司以此主张通过上述微信群获取相关客户资料的投入。
王绍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王绍伟主张微宝公司在证据中出示的微信群不是应微宝公司要求建立的,其工作内容中没有约定其需要给微宝公司建立微信群,相关客户来源是跟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合作中获得的,但建群是其个人的销售行为,不是工作职责,因此微信客户群不是微宝公司的财产。
如果微宝公司想要客户群的话可以再通过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邀请相关人员进群,其持有的客户群不是唯一的。
王绍伟对微宝公司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也不认可,主张微宝公司支付给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款项是给合作单位的,不是投放在市场上,即使投放在市场上也是公司正常经营成本,不能以此认定损失。
王绍伟主张其入职微宝公司之前也是做销售,其手中的客户群一直都在,不是进入微宝公司之后才建立的。
微宝公司称在建立微信客户群的会议现场公司会安排10个人左右参加活动,部分客户会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但主张相关客户信息也由王绍伟掌握。
微宝公司并未就其他客户留下的个人信息由王绍伟掌握提交证据。
王绍伟就微宝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相关客户资料均由微宝公司掌握。
王绍伟称已经交接完毕与微宝公司业务相关的微信群,在(2018)京0108民初1004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绍伟确实移交10个微信群与微宝公司,微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亭予以接收,但称还有90个群没有交接,但就具体90个群的情况未做说明。
关于微宝公司要求王绍伟归还的微宝公司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及各省行业协会合作协议40份以及微宝公司客户通讯录及10000份客户调查表,微宝公司主张因王绍伟负责相关工作,所以由其保管,但未提举证据予以证明。
王绍伟不予认可,称并不由自己保管相应资料。
关于要求王绍伟返还微宝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兆亭于2017年5月27日及2017年6月底出具的欠条,双方均认可该欠条性质是工资,基于微宝公司拖欠工资产生。
王绍伟不予认可返还,称不属于工作交接内容。
微宝公司以要求王绍伟支付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1426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微宝公司仲裁申请。
微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部分,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
针对双方持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微宝公司提交的王兆亭手机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