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少娜、卞伟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闽0111执1187号
所属地区:福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10-23公开日期:2020-11-05
当事人:原少娜;卞伟宏;魏艳;福建汇森木业有限公司;福建汇森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11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原少娜,女,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卞伟宏,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魏艳,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汇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魏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汇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卞伟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少娜和被执行人卞伟宏、魏艳、福建汇森木业有限公司、福建汇森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依(2017)闽01民终2497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该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经网络查询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