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顾波与李思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闽0524民初5114号
所属地区:安溪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10-09公开日期:2020-11-05
当事人:顾波;李思演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24民初5114号 原告:顾波,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怀远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李思演,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顾波与被告李思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顾波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波以与被告李思演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