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朝晖。
委托代理人:曾志辉、黄朝晖,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小燕,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谢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9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谢小燕偿还借款本金9527.46元及利息5330.18元、复利1412.3元(暂计至2016年12月6日)、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元、保全费150元、律师费500元、执行费1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由法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