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谢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106执5617号
所属地区: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10-25公开日期:2020-03-19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谢小燕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5617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

负责人:张朝晖。

委托代理人:曾志辉、黄朝晖,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小燕,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谢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9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谢小燕偿还借款本金9527.46元及利息5330.18元、复利1412.3元(暂计至2016年12月6日)、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元、保全费150元、律师费500元、执行费1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由法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