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虞晗华。
被执行人滕国忠,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滕国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民初21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滕国忠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透支款4800元及利息、违约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滕国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滕国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滕国忠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滕国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滕国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滕国忠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滕国忠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滕国忠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
综上,被执行人滕国忠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