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支行与陈双东、陈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青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1121民初4031号
所属地区:青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10-08公开日期:2020-07-22
当事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支行;陈双东;陈盛;周晓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121民初4031号 原告: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79381926D,住所地青田县东源镇公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公司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通,系公司员工。

被告:陈双东,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陈盛,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周晓苏,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支行与被告陈双东、陈盛、周晓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陈双东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复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按月利率9.425‰计算,贷款期限内利息已还清,罚息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1375‰计算,截止2018年6月11日共还罚息1391.87元,复利自欠息之日起按月利率14.1375‰计算);二、判令被告陈盛、周晓苏对陈双东的上述借款本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文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

原告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通及被告陈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双东、周晓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6日,被告陈双东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申请借款,由其作为借款人,被告陈盛、周晓苏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了一份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借款利率按月利率9.425‰计算,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本金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被告陈盛、周晓苏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017年3月6日,原告依被告陈双东的申请向其发放了贷款300000元。

贷款到期后,被告陈双东未按约归还本金,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借款借据、利息结算单、借款申请书、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借款申请书、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据借据的复印件本院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交由原告自行保管)及庭审录音录像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陈双东发放了贷款,被告陈双东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

被告陈双东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偿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被告陈盛、周晓苏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被告在合同中对利息、复息、罚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双东、周晓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请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双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复息、罚息(自2018年3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1375‰计收罚息,扣除已支付的罚息1391.87元,对应付未付利息自欠息之日起按月利率14.1375‰计收复息); 二、被告陈盛、周晓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被告陈双东、陈盛、周晓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