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宁海县康彩纸箱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226执3719号之二
所属地区:宁海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10-23公开日期:2020-07-24
当事人: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宁海县康彩纸箱厂;王银垚;王常彩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26执37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童春新。

被执行人:宁海县康彩纸箱厂,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常彩。

被执行人:王银垚,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王常彩,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宁海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226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0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32177.96元、执行费3382.67元、诉讼费4045.5元,共计239606.13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