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童春新。
被执行人:宁海县康彩纸箱厂,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常彩。
被执行人:王银垚,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王常彩,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宁海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226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0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32177.96元、执行费3382.67元、诉讼费4045.5元,共计239606.13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