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明兵,男,1965年3月6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贵州明晟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小街**。
法定代表人:孙世雄,男,该公司执行董事,身份证号码522323198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雨生、熊明兵与被执行人贵州明晟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明晟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限其履行本院(2016)黔2328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贵州明晟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郝雨生、熊明兵支付保证金、工程款3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46元。
但被执行人贵州明晟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明晟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明晟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经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委托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贵州明晟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贵阳市无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
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申请执行人款项暂时不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明晟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世雄、股东彭俊限制了高消费。
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