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来宾市公安局、陈楚茂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桂1302行审374号
所属地区:来宾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18-10-26公开日期:2019-08-08
当事人:来宾市公安局;陈楚茂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桂1302行审374号 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公安局。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

法定代表人李道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克将,来宾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廷卓,来宾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干部。

被执行人陈楚茂,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宾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来公收缴字﹝2017﹞10038号)。

该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物品持有人陈楚茂中国民生银行的卡号62×××67内的赌资46948.4元进行收缴。

由于被执行人陈楚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没款的义务。

为此,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来宾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来公收缴字﹝2017﹞10038号),即对被申请人陈楚茂收缴赌资46948.4元。

来宾市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2、指定管辖决定书;3、呈请立案报告书;4、立案决定书;5、呈请冻结财产报告书;6、行政处罚审批表;7、收缴物品清单;8、催告通知书;9、讯问笔录;10、银行账单交易明细;11、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公安局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来宾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来公收缴字﹝2017﹞1003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来宾市公安局的申请事项,即收缴以陈楚茂为户名的中国民生银行的卡号62×××67内的赌资46948.4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