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贺,男,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原告贾红梅诉被告刘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贾红梅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红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梅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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