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德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圣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6月6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18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西监狱称,罪犯石圣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圣祥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石圣祥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