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备,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
因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湘0181刑初87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张备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备撤回上诉。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刑初8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锋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余 丹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高哲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